2)【第137章】 农商为本_霸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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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买卖的弊端就是个人大量兼并、囤积土地,一旦地主阶级手中的土地超出社会可以承载容错地数量,接下来便会衍生出伟大的农民起义!

  以此,在农业政策方面,无敌的想法自然是实行后世最为的经典“包产到户”,而税法则实行唐代的“租庸调法”。

  提到唐代的“租庸调法”,就不得不提北魏的均田制度:北魏本为游牧民族,建立政权於北方后族人集体徙居黄河流域。而后渐渐开始从事农业活动,自五胡乱华北方屡受战乱所扰。而晋渡建业中原大族多南迁,至使广大田地荒废,人民困饥流散。而豪强却趁机占夺田地。北魏政权为抑压豪强,解决民困,遂重分配田地,用李安世议,行均田法。

  均田法规定:每丁十五岁以上授田,男丁受露田(粮田)四十亩,桑田二十亩。丁女则露田二十亩。露田不得买卖。桑田则为世业。则丁每年纳粟二石,帛一匹,除丁男丁女可获授田外,每户家中奴婢及耕牛。亦可获田。北魏之均田制,使贫者亦能有相当耕作之地,亦能为国家负担相当之赋税,在於“均力业”,而非“均贫富”。

  到了唐代均田制有产生了变化。首先均田制的实施所必要的基要条件是必须有大量剩余土地,隋末唐初之际,北方残破、苍茫千里、人烟断绝。隋时全国共有有民户八百九十万户,人后将近一亿,而唐初时全国仅剩下三百多万,户人口亦有大量流移或死亡,是以唐初建国,首要任务是收拾残局,使流亡人口重新安置在土地上,以恢复国家生产,保障国家经济,故於高祖武德七年,承北魏旧制而行均田制。

  唐武德七年,设立租庸调制,以作徵收均田民户之依据。租庸调和均田制均以人民为单位,法律上规定所有人都要授田,故人人都有义务承担税项.“有田则有租,有家则有调,有身则有庸”,所谓租就是田亩税,每丁获授田后,岁纳粟二石。庸是力役,凡丁岁役二旬,闰年加二日,无事则折绢三尺,布加四分一。有事加役者,十五日免其调,三旬则租调俱免,通正役者不得过五十日。

  至於调,则是布帛之徵,每年每户纳绢二丈,若纳布则加四分之一,纳绢者兼纳绵三两,纳布者则加三斤。绢布棉之纳实按不同地区而施行,凡租庸调之物皆於秋季徵收。唐制并非所有民户皆纳要立租庸调,免课范围实很广泛。官吏九品以上及贵族,官学生徒等,均免课役。此外如鳏、寡、孤、独及豪族之仆妇寺均免其赋,至於由狭乡迁宽乡者,天灾损失者及由政府下令特免者皆免其赋。

  就战国时代地实际社会生产情况看来,实施租庸调法是比较切合实际地一种办法,对于一个生产力落后奴隶制社会,直接跨过封建社会、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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