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)第517章 民族政策之初体验_穿越民国之少帅春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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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群众的财务;

  废除寺庙的封建管理制度,包括管家制度、等级制度、打罚制度和大小寺院的隶属关系等,实行皿煮管理制度;

  肃清了宗教界内披着宗教外衣的反革命分子,巩固了人民政权,安定了社会秩序,使信教群众能够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。

  这个时候,新疆政|府的影响力还是很大的,由于上层基本没有民族干部,所以这种自下而上的运动没有触及到上层官僚的利益,而下层百姓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,只有地方上的政教组织得到彻底的破坏。但是他们没有军事力量,在觉醒的民众压力下,一切都是浮云。

  通过对伊斯|兰教和藏传佛教的宗教制度的皿煮改革,使伊斯|兰教和藏传佛教摆脱了剥削阶级和反对分子对宗教的控制和利用,革除了长期以来对广大信教群众的宗教剥削和压迫制度。

  与此同时,还改变了长期以来宗教与民族,宗教信仰与宗教制度,宗教与生活习惯,宗教与行政,宗教与教育不分以及宗教干预国家法律和司法的现象。

  考虑到人民党立足未稳,当时在进行社会改革时采取了稳重和谨慎的步骤,充分考虑了新疆民族和宗教的特点。“在新疆实行社会改革,应充分地估计到民族和宗教的特点,有意识地在民族和宗教问题上作一些让步,以换取整个社会改革的胜利,是完全必要的。”

  民族区域自治、宗教信仰自由等被确定为政|府在牧区现行政策宣传的重点。这些政策团结了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。

  但是这种让步不是无原则的退让,张汉卿可不愿意出现像穿越前所见到的“少数民族特别”的情况。想起共和国曾经发生的新疆骚乱,那种明目张胆的烧杀打砸抢,是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不允许的。

  这种土壤,应该就是政策的失误----政|府可以对少数民族以政策的优惠,但应以不会放松法律上的要求为前提。连古代都讲“王子犯法,与庶民同罪”咧。

  张汉卿当然不是一个大汉族主义者,他认为既然各民族在宪法上的权利是相等的,那么其违法的惩处力度应该也是相同的。否则,违法者受到轻恕,更加有峙无恐;受害者心有余悸,后来愈加忍让,更让其嚣张。

  其严重违法的结果是“不得不抓时,政|府担心少数民族认为是民族歧视,借此掀起对中|央的不满搞分裂;不抓时,汉族人民认为是政|府软弱有法不依,而对政|府心生怨言”,可谓对双方都吃力不讨好。

  在建设兵团的三个地区,张汉卿进行了《反分裂国家法》和被称为现代社会三大法系的《刑法》、《民法》、《行政诉讼法》的第一次尝试,明确规定:任何从事国家分裂和挑唆民族不和的各族人群都适合于死刑,各民族在公私事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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